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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执字第3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曾光与肖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339号申请执行人:曾光,男,生于1968年10月25日,汉族,四川省安县人,个体工商户,住四川省安县。被执行人:肖晋,男,生于1971年4月9日,汉族,四川省三台县人,农村居民,原住四川省三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曾光与被执行人肖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法院扣留被执行人肖晋在四川省平武县林业局收取的工程款已在另案诉讼中,且申请执行人曾光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绵民终字第189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有支付能力后即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廖小东审 判 员  付传捷助理审判员  薛 平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杨存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