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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坊法执字第76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赵忠廷与刘国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忠廷,刘国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坊法执字第763-2号申请执行人赵忠廷。被执行人刘国伟。申请执行人赵忠廷与被执行人刘国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坊商重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刘国伟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刘国伟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国伟的工资收入6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牟作山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臧日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