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定民初字第11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杨某与刘某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秀强,扬长树,刘现,杨伍三,孙海珍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1154号原告杨秀强。委托代理人薛忠磊,河北宏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扬长树。被告刘现。被告杨伍三。被告孙海珍。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秀强与被告扬长树、刘现、杨伍仨、孙海珍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秀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杨秀强负担。审 判 长  刘章定人民陪审员  姜 锋人民陪审员  高 松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张建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