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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茅箭刑初字第002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李某甲犯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茅箭刑初字第00264号公诉机关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甲,无业。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11月18日经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5年3月4日由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十堰市看守所。辩护人杨某,湖北平长律师事务所律师。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检察院以十茅检公诉刑诉(2015)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朱新祥担任审判长并主审、审判员陈良计、人民陪审员彭秀霖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9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贺昌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及其辩护人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4月18日12时许,艾某甲(巳处理)以庹某(男,31岁)所开的面包车占道为由在丹江口市均县镇教育宾馆门口与庹发生纠纷。被告人李某甲伙同饶某、明某甲、艾某甲、周某(均已处理)等人以“红哥母亲过生日,不给红哥面子”为由上前殴打庹某。庹某被打后驾车离开,李某甲、明某甲、艾某甲、周某等人又驾车追赶至丹江口市均县镇小学门口,持石块等物将庹某所开的面包车玻璃全部砸坏、车轮胎扎破。经法医鉴定:庹某的损伤程度属于轻伤。经物价部门鉴定:面包车被损毁坏的财物价值人民币2970元。2011年5月1日23时许,周某甲(已处理)在十堰市大本营停车场内以董某驾驶的丰田越野车将要撞上自己为由与董发生争执并拍击董的车辆。随后,与周某甲同行的明某甲、周某、李某甲、盛某、汪某、王某甲、杨某(均已处理)等人见状后将车拦住,后被保安劝离。当董某驾车行驶至该停车场出口时,又被周某甲、明某甲、周某、李某甲、盛某、汪某、王某甲、杨某等人拦住,汪某、盛某持刀将丰田越野车四个车胎扎破后逃离现场。经物价部门鉴定,丰田越野车损毁的车胎价值人民币6330元。2011年5月1日23时许,郑某(男,39岁)请朋友刘某、梁某(男,39岁)、艾某乙等人在十堰市“新凯悦”酒店宵夜时,与邻桌的李某甲、盛某、周某、汪某、明某甲、王某甲、朱某等人因敬酒问题发生纠纷。随后,李某甲、周某、盛某、汪某、明某甲、朱某、艾某乙(已处理)、王某甲、杨某等人将郑某、梁某、刘某以及门口报警的保安打伤并砸毁门口的玻璃展示柜。期间,汪某持刀将郑某砍伤。经法医鉴定,郑某的损伤程度属于重伤,梁某的损伤程度属于轻微伤。经物价部门鉴定,新凯悦酒店的财物损失共计价值人民币2223元。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1、书证;2、证人周彬彬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郑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其辩护人称:被告人李某甲在三起犯罪中,没有动刀打人和扎轮胎,且在第一起中有劝解双方的行为,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较小,应当认定为从犯或所起作用相对较小,且被害人也有一定的过错,请法庭对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18日12时许,艾某甲在丹江口市均县镇教育宾馆门口因车辆占道与庹某发生争执,饶某见状上前朝庹某的脸上打了两耳光,被告人李某甲及明某甲、艾某甲、周某等人遂对庹某拳打脚踢,后被周某甲拉开。庹某被打后驾车离开,李某甲、明某甲、艾某甲、周某等人又驾车追赶至均县镇小学门口,持石块等物将庹某所开的面包车玻璃全部砸坏、车轮胎扎破。经鉴定,庹某右耳外伤鼓膜穿孔,所受损伤程度属轻伤;面包车被损毁的财物价值人民币2,970元。案发后,饶某赔偿了庹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0,000元。2011年5月1日23时许,周某甲在十堰市大本营娱乐城广场停车场内以董某驾驶的丰田越野车差点撞上自己为由,与董某发生争执并拍击董某的车辆,与周某甲同行的被告人李某甲及明某甲、周某、盛某、汪某、王某甲、杨某等人见状将车拦住,后被保安劝离。当董某驾车行驶至停车场出口时,又被周某甲、李某甲、明某甲、周某、盛某、汪某、王某甲、杨某等人拦住,盛某持刀将丰田越野车的四个车轮胎扎破后逃离现场。经物价部门鉴定,丰田越野车被损毁的车轮胎价值人民币6,330元。案发后,明某甲赔偿了董某车辆损失费人民币20,000元。2011年5月1日23时许,郑某(男,39岁)请朋友刘某、梁某(男,39岁)、艾某乙等人在十堰市“新凯悦”酒店宵夜时,与邻桌的李某甲、盛某、周某、汪某、明某甲、王某甲、朱某等人因敬酒问题发生纠纷。随后,李某甲、周某、盛某、汪某、明某甲、朱某、艾某乙(已处理)、王某甲、杨某等人将郑某、梁某、刘某以及门口报警的保安打伤并砸毁门口的玻璃展示柜。期间,汪某持刀将郑某砍伤。经法医鉴定,郑某的损伤程度属于重伤,梁某的损伤程度属于轻微伤。经物价部门鉴定,新凯悦酒店的财物损失共计价值人民币2223元。案发后,汪某、明某甲、王某甲、盛某、朱某、艾某乙与郑某、���某达成和解协议,共赔偿给郑某、梁某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38,000元取得了郑某、梁某对其行为的谅解。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1)户籍资料,证明被告人李某甲的身份信息等相关情况。(2)病情资料,证明被害人郑某、梁某的伤情及治疗情况。(3)事情经过,证明杨发均、全某说明十堰市新凯悦大酒店案发现场案发前后经过的相关情况。(4)赔偿协议、谅解书、收条,证明对被害人的赔偿等情况。2、证人证言(1)证人周某甲的证言,证明:1、2011年4月18日中午,其在丹江口市均县镇教育宾馆为其母亲过生日,吃完饭准备离开时,艾某甲的车挡住庹冰冰的面包车的去路,庹冰冰下车朝艾某甲驾驶的车门踹了一脚,与艾某甲争执了几句,饶某突然过去扇了庹冰冰两巴��,庹冰冰和饶某撕扯了几下,庹冰冰突然朝他车上跑,明某甲、艾某甲、周某、李某甲等人上去把庹冰冰从车上往下扯,并动手打庹冰冰,周某还拿了一把小匕首准备上去戳,没戳到还把自己弄伤了,其过去把庹冰冰往车上推,让开车人的将庹冰冰弄走了,明某甲、艾某甲、李某甲还带了三四个娃子撵了过去,后来听说明某甲等人把庹冰冰的面包车砸坏了的事实经过;2、2011年5月1日晚上大概11点多的时候,其与明某乙、明某甲、周某、李某甲、盛某、王某甲、杨某、汪某等人离开十堰市大本营娱乐城广场,刚走到停车场那里,一辆深色丰田霸道越野车正在倒车时差点将其撞到,其就用手朝丰田车后备箱拍了一下说“开个好车牛逼啥子”,其他人都围上来与司机发生了争执,后在十堰市大本营娱乐城广场门口,几个小娃子又把丰田车拦了下来,没过多久,盛某和汪某一起过来说他们将对方车轮胎扎破了的事实经过;3、2011年5月1日晚23时许,其与朱某、明某乙、明某甲、周某、汪某、王某甲、李某甲、盛某等人在新凯悦大酒店吃夜宵,邻桌有个娃子认识李某甲,就过来敬酒,明某乙和李某甲也先后过去到邻桌敬酒,李某甲不知道为啥就与邻桌的郑某等人发生争吵后打起来了,李某甲还把邻桌的桌子给掀翻了,明某甲、周某、盛某等人手拿凳子和啤酒瓶等物都冲过去打郑某等人的事实经过。(2)证人饶某的证言,证明2011年4月18日中午12时许,其在丹江口市均县镇教育宾馆为周某甲母亲过生日,吃完饭准备离开时,看见庹冰冰与艾某甲因车辆挡道问题发生口角并相互撕扯,因为是周大红的母亲过生日,其觉得庹冰冰不给周某甲面子还惹事,就上前打了庹冰冰两巴掌后进了宾馆,后来听说明某甲、艾某甲等人追过去将庹冰冰打伤了并将车也给砸坏了的事实经过。(3)证人明某甲的陈述,证明:1、2011年4月18日,其在丹江口市均县镇教育宾馆为周某甲母亲过生日,吃完饭准备离开时,艾某甲因车辆占道与庹冰冰发生争执,站在旁边的饶某就让庹冰冰过去,庹冰冰过去后,饶某就上去扇了两巴掌,庹冰冰被打后准备还手,其与艾某甲、周某、李某甲等人就上去对庹冰冰拳打脚踢,周某拿了一把折叠匕首朝庹冰冰腿上划,王某甲见状赶紧上来拦架,周某甲就上前让庹冰冰开车走,庹冰冰正准备离开时,艾某甲拿了一块砖头朝庹冰冰的车后挡风玻璃砸了一下,玻璃被砸裂了,其与李某甲等人乘车追至在均县镇小学,其与艾某甲、周某、李某甲等人手持砖头、石块把庹冰冰所开的车玻璃全砸了,车身也被砸的凹进去了的事实经过;2、2011年5月1日晚,其与周某甲、汪某、周某、王某���、杨某等人走到十堰市大本营娱乐城广场停车场时,有一辆车倒车的时候差点撞到周某甲,周某甲把车拍了下,开车的人与周某甲发生争执,其与其他人冲上去把车围住,盛某把四个车胎给扎破了的事实经过;3、2011年5月1日晚,其与周某甲、明某乙、李某甲、汪某、朱某、王某甲、杨某、周某、盛某等人吃夜宵,邻桌有个年轻的娃子认识周某甲等人,便主动过来给周某甲敬酒,明某乙也认识邻桌的一个人也过去敬酒,李某甲也过去敬酒时与对方一个人发生争执,李某甲就将手中的酒杯子砸向那个人,那个人被砸后就站了起来,对方过来敬过酒的年轻人就拿起啤酒瓶砸在那个人头上,其这边一桌子的人都冲了过去打那个人,李某甲过去把对方桌子掀了,汪某、李某甲、盛某拿着匕首把那个人捅倒在地,其他人拿着餐具、酒瓶乱砸,周某、朱某、李某甲拿酒店内的灭���器朝那个人身上砸,汪某拿着匕首追对方那一桌的另外一个娃子,后来不知道被谁拦了下来,打完以后,汪某说有一个保安在报警,其与汪某、杨某、周某、盛某又上去对保安拳打脚踢,还用新凯悦大酒店门口的花盆砸保安,打完保安后,李某甲还把大厅门口玻璃缸砸坏了的事实经过。(4)证人艾某甲的证言,证明2011年4月18日中午,其开的一辆白色富康车在教育宾馆挡住了庹冰冰面包车的去路,其与庹冰冰发生争执,饶某就上去打了庹冰冰两耳光,其与明某甲等几个娃子冲上去对庹冰冰拳打脚踢,王某甲上去拉架,周某甲让庹冰冰赶快走,庹冰冰开车走后,其看到明某甲等好几个人坐上了一辆黑色CRV轿车追了上去,等其开车追上去后发现庹冰冰的车子已经被明某甲等人砸坏了,其也拿起砖头把面包车的后挡风玻璃给砸了的事实经过。(5)证���杨某的证言,证明:1、2011年4月下旬的一天,中午周大红母亲过生日,其与王某甲、艾某甲、明某甲等人在均县镇教育宾馆吃完饭准备离开时,其看见艾某甲的车停在路边挡住了庹冰冰的车,庹冰冰按喇叭后下车用脚朝艾某甲的车踢了两脚,一个姓饶的先推了庹冰冰一下又扇了庹冰冰两巴掌,庹冰冰被打后准备还手时,艾某甲、明某甲、还有姓饶的与庹冰冰打了起来,周大红、王某甲见状拉架,周大红让庹冰冰先走,庹冰冰准备上车走时,艾某甲拿砖头将庹冰冰的车挡风玻璃砸裂,庹冰冰没说什么走了,艾某甲等人开着一辆黑色越野车追过去,二十分钟后艾某甲等人返回,明某甲说在均县镇小学处把庹冰冰的车玻璃砸了的事实经过;2、2011年5月1日晚上11点多的时候,其与王某甲、明海军、汪某、盛某、李某甲、周某甲等人从十堰市大本营娱乐城广场出来后,在停��场有一辆车在倒车时有点急,周某甲用手拍了一下对方的车,与对方车上的司机发生争执,对方车走到大本营大门口时,汪某上去拦住对方的车,说要让对方司机下车,对方司机坐在车上没动,盛某把对方的车轮胎给扎破了的事实经过;3、2011年5月1日晚,其与周某甲、明某乙、明某甲、周某、王某甲、汪某、朱某、盛某、李某甲等人在新凯悦大酒店吃夜宵,其邻桌一个均县镇的小娃子认识周某甲及明某乙,便过来敬酒,李某甲也过去给邻桌敬酒时不知什么原因就用酒杯子打对方叫郑某的人,郑某也准备动手时,均县镇的小娃子用啤酒瓶将郑某头部打破,其这边的人都冲过去打郑某,有人用刀将郑某捅倒,郑某倒地后,有人用椅子砸,有人用酒瓶子打,现场比较乱,其也用椅子朝郑某的身上打了两下,和郑某他们一块的一个人腰部不知被其这边的谁用刀捅伤后朝外��跑,汪某拿刀追了过去,在凯悦酒店门口被人拉住了,汪某等人转回来以后,朱某、周某、李某甲又拿酒店的灭火器朝郑某身上砸,打完以后其与其他人出了新凯悦大酒店,在新凯悦大酒店门口,汪某说有一个保安在报警,汪某先上去踹了保安一脚,其与其他人又都冲过去围着打保安,保安跑开后其与其他人打的走了的事实经过。(6)证人盛某的陈述,证明:1、2011年5月1日晚,其与周某甲、李某甲、王某甲、汪某、周某等在十堰市大本营娱乐城广场唱完歌出来后,其最先到了大门口,其他人在后面走着,其回头看到周某甲、李某甲和一辆丰田越野车上的人在争吵什么,就返回到十堰市大本营娱乐城广场院子里,那车要开走时,不知道被谁先拦住了,又和车上的人吵了起来,其也冲上去把车围住,不知道是谁说了句把车胎给戳了,其就拿出随身带的匕首��车前后轮都给戳破了的事实经过;2、2011年5月1日晚,其与周某甲等人到新凯悦大酒店吃夜宵,期间李某甲和邻桌的一个人为给周某甲敬酒的事情吵了起来,李某甲拿起一个啤酒瓶砸向那个人,邻桌一个叫艾某乙的娃子也拿啤酒瓶把那个人头砸了一下,李某甲、艾某乙与那个人就打起来,李某甲还把邻桌的桌子给掀翻了,其这边一桌的人与邻桌的人相互乱扔啤酒瓶、酒杯、餐具等物品砸对方的人,其头不知被谁扔过来的啤酒瓶砸破了,汪某和明某甲拿出刀朝那个人身上乱捅,把那个人给捅伤倒地了,李某甲、王某甲、周某、艾某乙等人也上前对那个人拳打脚踢了一顿,后其往门口走,没有看清楚是谁拿灭火器过去砸那个人了,走到大门口时,汪某说是保安报警了,汪某就先拿刀朝保安脸上划,还一脚把保安从台阶踹滚了下去,接着其与其他人就走了的事实经过。(7)证人汪某的证言,证明:1、2011年5月1日晚上23时许,其与周某甲、明海军(明某乙)、明某甲、李某甲、周某、郭刚、盛某等人离开十堰市大本营娱乐城广场时,一辆丰田霸道越野车向后倒车,周某甲用手朝车后备箱处拍了一下,那车就停下来了,周某甲与丰田车司机争吵了几句,那辆丰田霸道越野车准备出大门时,其与其他人就都冲上去围住那辆车不让走,其把军刺掏出来拿在手里准备上去搞人或是把车胎给戳了,但盛某已经从身上拿出一把匕首,把四个轮胎及后备箱的一个备胎给戳破了,周某甲便带其与其他人分别乘车去吃宵夜了的事实经过;2、2011年5月1日晚,其与周某甲等人到新凯悦大酒店吃夜宵,李元涛到邻桌去敬酒与对方发生口角,其这边人除了周某甲没动之外,其他人全部都到邻桌跟前,还没动手对方就拿起啤酒瓶打其这边的人,其就掏出身上带的刀子砍对方,把其中的两个人捅伤了,之后其走到门口处见一个人在打电话,其又照打电话的人身上打了几拳,踢了几脚,后其与其他人分头走开了的事实经过。(8)证人王某甲的证言,证明:1、2011年4月周某甲母亲生日那天中午,艾某甲开的富康车在均县镇大街上将庹冰冰开的一辆小客车给挡住了,庹冰冰让艾某甲动一动,艾某甲没动,庹冰冰就下车将艾某甲的车踢了两脚,艾某甲等人就开始打庹冰冰,庹冰冰躲进自己车里,艾某甲等人开始要砸车,其上去阻拦时艾某甲等人已经将车玻璃砸坏了,庹冰冰开车就跑,艾某甲就开着富康车追,后听说艾某甲等人追上后将庹冰冰车玻璃全部砸坏,并将车子四个轮胎全部扎破了的事实经过;2、2011年5月1日晚上,其与周某甲、明海军、明某甲、汪某、周某、盛某、杨某等人离开十堰市大本营娱乐城广场停车场,一辆车子倒车时可能差点擦着周某甲,周某甲与对方发生争执,其与其他人都上去围住对方的车,汪某从身上拿出匕首将对方的车子前胎扎破了,其当时就听到车胎放气的声音,其看到盛某绕到了车的另一侧扎对方车胎,后其与其他人就乘车到新凯悦大酒店吃夜宵了的事实经过;3、2011年5月1日晚,其与周某甲、明某甲、明某乙、汪某、朱某、周某、盛某、李某甲、杨某等人在新凯悦大酒店吃夜宵,其看见初中同学艾某乙在邻桌吃夜宵,艾某乙就过来给周某甲、明某乙等人敬酒,明某乙也认识邻桌上一叫郑某的人就过去给郑某敬酒,明某乙敬完酒以后,李某甲也过去给对方敬酒时与郑某发生争执,李某甲就将手中的酒瓶朝郑某面部扔过去,没有砸中郑某,艾某乙拿起手中的酒瓶子一下子砸在郑某的头上,将郑某的头部砸流血了,其这边的人见双方打起来了就都冲了过去,有的用酒瓶子,有的用盘子、酒杯子朝对方身上砸,一下就将郑某打倒在地,桌子也给掀翻了,汪某用匕首把对方另一个人捅了一下,被捅伤的人就开始朝凯悦酒店外面跑,汪某拿着匕首就开始追,汪某被人拦住后又拿着匕首跑到大厅里面,当时艾某乙、盛某、明某甲、李某甲还在里面打郑某,其与朱某准备朝外走的时候,李某甲拿起一个灭火器又冲进去打对方,周某也拿了两个灭火器冲了进去打对方,朱某也拿了灭火器冲进去打对方,打完以后都陆续的朝外走,走到新凯悦大酒店大门口,见有一个人在打电话,汪某问了一句是不是打电话报警,然后冲上去就打了那个人一拳,周某、盛某、杨某等人也冲上去打那个人,有一个穿保安制服的人过来拦,他们又开始打那名穿制服的保安,保安倒在花坛边上,汪某、周某、盛某、李某甲又冲上去用塑料花���砸那名保安,被打保安跑开后,其与其他人都走了的事实经过。(9)证人周某乙的证言,证明2011年4月18日中午,其与庹某驾车行至丹江口市均县镇教育宾馆门口,庹某因车辆占道问题与一年轻人发生争执,饶某喊了一声咋回事,就上前朝庹某的脸上打了两耳光,庹某便与饶某厮打起来,边上十几个小娃子上前就对庹冰冰(庹某)拳打脚踢,周大红(周某甲)上前劝阻,其驾车刚要离开时,明某甲上前用砖头将车挡风玻璃给砸碎了,其开车到了徐刚家将车停在路边,过了十分钟左右,其发现其车上所有的玻璃都给砸坏了的事实经过。(10)证人明某乙证言,证明:1、2011年4月18日,周某甲母亲在均县镇教育宾馆过生日,中午吃完饭其驾车带着黄开斌等人离开后,听说艾某甲、周某等人将庹冰冰的车给砸了的事实经过;2、2011年5月1日晚上,其与明某甲、周某甲、李某甲、汪某、朱某、王某甲、杨某、周某、盛某等人在十堰市新凯悦大酒店吃夜宵,其邻桌有个年轻的娃子认识周某甲等人,就过来敬酒,李某甲过去给对方敬酒时与对方发生言语冲突,李某甲就将手中的酒杯子扔向郑某,郑某站了起来,坐在郑某旁边的第一个过来敬酒的那个娃子拿起手中的酒瓶子一下砸在郑某的头上,其所在桌的其他人都冲了过去打郑某,郑某被其这边的人用刀子捅倒,当时现场比较乱,有人用椅子、酒瓶、餐具、灭火器往郑某身上砸,对面桌上姓梁的男子腰上不知被谁捅了一刀在往外跑,汪某拿着匕首往外追,不知被谁拉回来,打了大概五六分钟后,在新凯悦大酒店大门口,汪某用拳头打报警的人,有个保安过来拦,杨某、周某、“小不点”、汪某又对保安拳打脚踢,还用塑料花盆砸保安的事实经过。(11)证人朱某的证言,证明:1、2011年4月18日中午,周某甲母亲过六十大寿,其与周某、李某甲、王某甲、明某甲等人吃完饭准备离开时,一个娃子开的白色富康车被庹冰冰开的面包车挡住了去路,两人发生争执,饶某上去就扇了庹冰冰两耳光,庹冰冰准备还手,那个开白色富康车的娃子、明某甲、周某等人就上去打庹冰冰,周某拿了一把小刀准备戳那个娃子,被别人拦住了,后来王某甲过来拦着不让打,周某甲让庹冰冰开车走,后来其就离开了的事实经过;2、2011年5月1日晚,其与汪某、李某甲、艾某乙等人在新凯悦大酒店吃夜宵时,因敬酒时言语不和与邻桌发生口角,其与汪某、李某甲等人冲过去对邻桌的人进行殴打的事实经过。(12)证人艾某乙的证言,证明2011年5月1日晚,其与郑某等人在新凯悦大酒店吃饭,周某甲、李某甲、周某、王某甲等人在邻桌吃饭,李某甲过来给郑某敬酒时与郑某发生口角,李某甲顺势拿起酒杯砸向郑某,其也拿起酒瓶砸向郑某,周某甲那桌的周某、王某甲等人拿椅子、餐具朝郑某等人身上乱砸,其中有两个娃子拿匕首将郑某捅伤,另外一个人的腰部也被捅了一刀,后其与其他人陆续散了的事实经过。(13)证人张某的证言,证明2011年5月1日晚上11点多钟,其返回十堰市大本营娱乐城广场时,目睹董老板因倒车被几个人围住,有一个穿短袖上衣的20多岁的人拿了一把匕首把董老板车的四个车轮胎全部划破,此人拎着匕首在旁边站了一会,乘车牌号为鄂C×××××的黑色轿车走了的事实经过。(14)证人罗某甲的证言,证明2011年5月1日23时40分左右,其从十堰市新凯悦大酒店往大门口走,听到大厅内有人吵架,其回过头看见有人用啤酒瓶子扔过来砸到人了,对方被砸的人站起来,就���始骂人,扔啤酒瓶的这桌人都拿啤酒瓶冲过去,另一桌见其中一人从腰间拔了一把刀,便开始打起来了,其就拨110电话报警,这时从门里出来几个人,看见另一个保安正在打电话,就大叫打什么电话是在报警吧,上前要拿刀砍保安,其一把将保安拉开,这几个人将其与保安推倒在花坛边的相关情况。(15)证人祝某的证言,证明2011年5月1日23时许,其在新凯悦大酒店门口处发现酒店里面有人打架闹事,新凯悦大酒店保安副队长罗某甲从酒店出来打电话报警,其被从酒店里跑出的两三个约20岁的男青年打倒在地上的事实经过。(16)证人王某乙的证言,证明2011年5月1日23时许,其丈夫郑某请朋友宵夜,邻桌过来一男的(约40岁,外号螃蟹)和郑某喝了一杯酒又回他自己桌子了,过了几分钟外号涛哥的男子拎了两瓶啤酒坐在郑某对面,让郑某到他们那桌给一个叫什么“周某甲”的敬酒,郑某问在哪儿,刚问完,涛哥后面一上身穿黑色短袖的男子从桌子上拿起一酒瓶打在郑某的头上,紧接着邻桌十来个人冲过来,其中有几个人对郑某拳打脚踢,将郑某打倒在地上,其中有一男子用匕首向郑某身上乱捅,具体捅在什么部位没有看清楚,前后打了五至六分钟后,对方的人都向外跑了的事实经过。(17)证人全某(郑某的朋友)、李某乙(新凯悦大酒店厨师)、黄某(新凯悦大酒店前厅部主管)、秦某(新凯悦大酒店前厅主管)、罗某乙(新凯悦大酒店员工)的证言,均证明2011年5月1日晚23点左右,新凯悦大酒店内发生打架事件,并且看到有人拿刀将另外两人捅伤的事实经过。3、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庹某的陈述,证明2011年4月18日中午,其与周某乙开着一辆白色面包车路过教育宾馆,被路中间的两辆车挡住去路,艾某甲从宾馆出来后与其发生争执,饶某二话没说上来就打其两巴掌,其便与饶某相互撕扯,明某甲、李某甲、艾某甲、周某、还有五六个娃子上来就将其打倒在地,打了几分钟后,周大红将其推上车让其离开,周某乙开动车正要离开时,明某甲、李某甲等人手持石块把面包车的前挡风玻璃和驾驶位玻璃砸坏了,其与周某乙把车停到均县镇小学去吃饭,后发现其车的车玻璃、仪表盘、车外观全部被砸坏了的事实经过。(2)被害人董某的陈述,证明2011年5月1日晚上11点左右,其在十堰市大本营娱乐城广场倒车准备离开时,从楼上下来了十几个小伙子围过来拦住其车不让走,那帮人嘴上一边说不就开了丰田霸道吗,有什么了不起的,一边用手捶车、用刀子扎车轮胎,四个车轮胎扎破后那帮人就离开了的事实经过。(3)被��人郑某的陈述,证明2011年5月1日23时许,其请朋友刘某等人在新凯悦大酒店宵夜,旁边的桌上过来外号叫螃蟹的男子与其朋友梁某打招呼喝了杯酒,又过来了两男子敬酒时与其发生争执,随即就有一个酒瓶砸向其前脑门处,还有一酒瓶砸在其前面的桌上,其拿起酒瓶还没来得及还手,对方桌上的人都一起蜂拥而上,其感觉其大腿侧被捅了一刀,其就倒在地上,接着其背部、右臂部也被捅伤,然后就听到大厅乱打乱砸的声音,其就晕过去了的事实经过。(4)被害人梁某的陈述,证明2011年5月1日晚上11点左右,其与郑某在新凯悦大酒店吃饭,旁边桌上来了一个男的敬酒,旁边那桌又一个年轻男子过来敬完酒就转身走了,没过1分钟那男子又过来坐下,其与郑某在聊天不知道说了句什么,那个年轻男子站起来,拿起消毒玻璃杯砸向郑某,砸到郑某胸口处,郑某站���来,其也准备站起来,不知道谁拿一个啤酒瓶砸向其头部左边,其立刻倒地了,大概躺地上有1分钟,其站起来往门外走,不知道是谁拿东西刺了其右后腰一下,其跑到门口时,其妻子与一个男的把拿刀刺其的人拦住了的事实经过。(5)被害人刘某的陈述,证明2011年5月1日大约11、12点钟,其朋友郑某请其到新凯悦大酒店宵夜,宵夜进行约半小时后,有一个男子给其同桌人敬酒,约2、3分钟后又有一男子给其同桌人敬酒,敬完酒那男子离开后大约2-3分钟后,该男子又返回走在最前面,后面跟着约7、8个男子开始向其这边一桌扔酒瓶子、凳子,还有人手上拿了匕首之类的凶器,其左右小臂不知道被什么东西砸伤,其看见被砸伤部位流血了就向外跑,跑到外面后其让朋友莫峰开车将其送到医院治疗,后听说一起宵夜的郑某与另一个朋友也受伤了的事实经过。4、被告人李某甲供述,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5、辨认笔录,证明被告人、被害人互相指认在新凯悦酒店参与打架及受伤人员的相关情况。6、鉴定意见(1)丹司鉴所(2011)临鉴字第46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庹某右耳外伤鼓膜穿孔属轻伤。(2)十价鉴字(2011)292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金龙牌XML5031XYC型普通牌小型汽车(车牌号为鄂C×××××)损失价格为人民币2970元。(3)十价鉴字(2012)4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鄂C×××××丰田牌CA6520UE4型轿车4条车轮胎鉴定价格为人民币6336元。(4)公(十茅)伤鉴(法)字(2011)243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郑某刀刺伤右侧血气胸、右肺裂伤,失血性休克,全身多处皮肤裂伤,左下肢股深静脉破裂,损伤程度为重伤。(5)公(十茅)伤��(法)字(2011)246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梁某头皮裂伤、右侧腰部皮肤裂伤,损伤程度为轻微伤。(6)十价鉴字(2011)324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2011年5月1日,新凯悦大酒店所毁损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2223元。7、视频资料,证明十堰市大本营娱乐城广场、十堰市新凯悦大酒店案发现场的相关情况。以上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随意殴打、追逐、拦截他人,情节恶劣;任意毁损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李某甲的辩护人称应当认定其为从犯或所起作用相对较小的辩解,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其辩解均不成立。被告人李某甲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李��甲的同案犯已对被害人的损失进行了赔偿,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4日起至2015年11月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朱新祥审 判 员  陈良计人民陪审员  彭绣霖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赵会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