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米东民一初字第20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马小龙与被告韩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小龙,韩亮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米东民一初字第2045号原告:马小龙。被告:韩亮。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小龙与被告韩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小龙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小龙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小龙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马小龙预交),因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受理费减半退还,应收案件受理费25元及邮寄送达费60元,由原告马小龙负担。代理审判员 毛榆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迪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