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集民保字第3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刘志东与连玉福、徐贵有、赵传晶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志东,连玉福,徐贵有,赵传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集民保字第38-1号申请人:刘志东,男,1979年3月25日生,汉族,山东省胶南市人,住所地集安市。被申请人:连玉福。被申请人:徐贵有。被申请人:赵传晶。申请人刘志东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连玉福驾驶的吉E666**号重型自卸货车(车辆所有人徐贵有、赵传晶),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刘志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连玉福驾驶的吉E666**号重型自卸货车(车辆所有人徐贵有、赵传晶)。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张文生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金校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