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恢执字第000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某运输队与被执行人锦州某有限公司租用铲车、推土机、钩机欠款纠纷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恢执字第00027号申请执行人: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某运输队。被执行人:锦州某有限公司。本院依据(2007)锦开民初字第172号民事判决书,在申请执行人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某运输队与被执行人锦州某有限公司租用铲车、推土机、钩机欠款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锦州某有限公司已经全部履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7)锦开民初字第17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自送达后生效。审判长 刘敬东审判员 李玉夫审判员 张树森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韩 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