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登民二初字第3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董冠荣与梁晓丽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登民二初字第348号原告董冠荣,男,1984年9月22日生,汉族。被告梁晓丽,女,1980年11月21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冠荣诉被告梁晓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时交纳诉讼费用,经本院通知后,仍未交纳。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蒋雪丽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董书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