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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登民二初字第3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董冠荣与梁晓丽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登民二初字第348号原告董冠荣,男,1984年9月22日生,汉族。被告梁晓丽,女,1980年11月21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冠荣诉被告梁晓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时交纳诉讼费用,经本院通知后,仍未交纳。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蒋雪丽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董书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