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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魏半民初字第61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5

案件名称

原告蒋德有诉被告杨国岭、赵金亭、王向阳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德有,杨国岭,赵金亭,王向阳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魏半民初字第611-1号原告:蒋德有,男,汉族。被告:杨国岭,男,汉族。被告:赵金亭,男,汉族。被告:王向阳,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德有诉被告杨国岭、赵金亭、王向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三被告银行存款7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杨国岭、赵金亭、王向阳银行存款75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艳喜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马巍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