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琼海法执字第2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2015)琼海法执字第299号申请执行人王圣俊与被执行人防城港港宇国际船务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圣俊,防城港港宇国际船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海口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琼海法执字第299号申请执行人王圣俊,男。被执行人防城港港宇国际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港口区四川路67号京澳大厦14层C号房。申请执行人王圣俊与被执行人防城港港宇国际船务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日作出(2015)琼海法商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圣俊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防城港港宇国际船务有限公司在本院辖区内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其住所地及主要营业地位于广西防城港区域,本院按规定已将本案委托北海海事法院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㈥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海口海事法院(2015)琼海法商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雷鸣aytv3t1tfv1hu6jfxa案件唯一码二○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余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