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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民初字第105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林玉安与邱德乐、杨美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玉安,邱德乐,杨美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民初字第1055-2号原告林玉安,男,1965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泰县。委托代理人陈帅,福建闽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邱德乐,男,1970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被告杨美蓉,女,1966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玉安与被告邱德乐、杨美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玉安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玉安以可能与被告邱德乐、杨美蓉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玉安撤回对被告邱德乐、杨美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7220元,依法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3610元,诉讼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人民币28610元,由原告林玉安负担。审 判 长  黄丽新审 判 员  吕东波人民陪审员  杨春菊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林杜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