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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法执字第3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颜亭亭与季慧慧、季小三婚约财物纠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颜亭亭,季慧慧,季小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法执字第310号申请执行人:颜亭亭,男,汉族,住平原县。被执行人:季慧慧,女,汉族,住平原县。被执行人:季小三,男,汉族,住平原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婚约财物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国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平原县人民法院(2014)平民初字第11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限制。本裁定送达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怀东审判员 : 刘 强审判员 :张金亮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杨东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