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浦民初字第8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吴某与张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浦民初字第885号原告吴某。被告张某甲。原告吴某与被告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宏宇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相识相恋交往一段时间后,于××××年××月××日在浦江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女儿张某乙。因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双方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相差很大,性格存在很大差异。结婚后,原告发现被告有赌博恶习,屡劝不改,对家庭也不管不顾,还向原告索要生活费。被告不顾原告的感受,与婚外异性保持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对原告造成巨大的精神伤害。为此,双方经常争吵,造成夫妻感情彻底破裂。2015年7月开始双方分居至今,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现原告起诉到法院要求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儿张某乙由原告抚养,抚养费全部由被告承担;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为证明其主张,原告提交了结婚证一份、医学出生证明一份。被告未作答辩,也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年××月××日,原、被告在浦江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双方生育女儿张某乙。2015年8月5日,原告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等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虽然原、被告因家庭生活存在矛盾,但只要双方能以家庭为重、主动沟通、相互关心、相互体谅、相互信任,夫妻关系是能够改善并有和好的可能,故对于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吴某要求与被告张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款汇至金华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汇入帐号:196999010400040900000106003,户名: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预收户,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室)。审 判 员 王宏宇申请执行时效贰年逾期不予执行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书记员 洪惠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