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新民初字第68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龙岩市国有资产管理中心与章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岩市国有资产管理中心,章海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6821号原告龙岩市国有资产管理中心,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财苑大厦三楼。法定代表人陈锦洋,主任。委托代理人李支森,福建同英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章海,男,197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龙岩市国有资产管理中心与被告章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龙岩市国有资产管理中心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龙岩市国有资产管理中心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岩市国有资产管理中心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25元,减半收取为1212.5元,由原告龙岩市国有资产管理中心负担。审判员 赖 惠 燕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林巧红(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