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梨榆民初字第4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梨榆民初字第440号原告:刘某某,女,1990年7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吉林省梨树县。被告:毕某,男,1990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吉林省梨树县。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毕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日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梁日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被告毕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9月21日登记结婚,并于2012年11月1日生一男孩毕某甲。婚后原被告因家庭琐事经常吵架,原告认为无法继续生活在一起,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合理分割财产,婚生一男孩毕某甲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被告毕某辩称:我们只是偶尔吵架拌嘴,孩子还小,离婚了对孩子不好,所以我不同意离婚,如果离婚了孩子毕某甲由我抚养,没有共同财产。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子女由谁抚养?财产如何分割?针对本案争议焦点,原告向法庭举证或陈述如下:一、证据《结婚证》原件两份、《结婚登记声明书》一份,证明原被告婚姻关系。二、证据《户口本》复印件一份,证明毕某甲身份信息。三、松原市派出所有我们打仗的报警记录,但我现在不能提交;我们吵架的时候多,但动手打我就两回,其中被告在2015年6月29日给我打了,还有受伤时的照片,因为被告总出去耍钱,我管他,他回来就打我了。四、共同财产有一辆前四后八的大货车,买车时花了43万元左右,是在我们结婚后把被告家的大车卖了又添了30万元买的车,是我们在中国银行贷款20万元和财礼及原告母亲给拿了一问份凑齐的30万元,现在大车还能值30多万元;还有2012年我们买了一辆五棱红光微型面包车7万元左右,落到被告父亲名下了,我没有证据;还有被告父亲把我们的钱抬给某某乡小城子村李某某8万元;我们没有债务。针对本案争议焦点,被告向法庭举证或陈述如下:一、我们是吵过架,但只动过两次手,她说我耍钱不对,我不经常玩。二、大车不是我们购买的,是我父亲买的车让我们经营,但收入归我们俩,前提条件是我们得好好过日子,如果不好好过日子我们就不能白使这车,大车的车籍是公籍,我们贷款20万元的事有,但没用来买车,也没有原告说的另10万元买车的事;2012年我父亲买了一辆五棱红光微型面包车,车籍也是我父亲的名;我们也没把钱让我父亲抬给别人。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9月21日登记结婚,后于2012年11月1日生育一男孩毕某甲。原被告双方在法庭陈述时称,所谓共同财产说明不一致,且双方均未提供财产证明加以佐证。故本院对原被告所称共同财产无法认定。本院认为,夫妻双方共同生活期间难免因琐事发生矛盾,应互谅互让,和睦相处,珍惜夫妻感情。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生育一男孩毕某甲,有一定感情基础,共同生活期间虽因琐事发生争吵、暂时分居,但并未达到法律规定的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程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刘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由原告负担150元,另150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梁日平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 德 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