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执字第007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许某与赵某装修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某,赵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开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00798号申请执行人:许某,男。被执行人:赵某,女。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2015)开民一初字第001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但被执行人赵某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法律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赵某在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市分行营业部621XXXXXXX账户内的存款16130.00元扣划至开原市人民法院执行局(账户:507XXXXXXX)。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文畅审判员 魏玉文审判员 朱建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宋春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