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开执字第007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许某与赵某装修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某,赵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开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00798号申请执行人:许某,男。被执行人:赵某,女。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2015)开民一初字第001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但被执行人赵某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法律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赵某在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市分行营业部621XXXXXXX账户内的存款16130.00元扣划至开原市人民法院执行局(账户:507XXXXXXX)。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文畅审判员  魏玉文审判员  朱建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宋春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