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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20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原告黄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平民初字第2052号原告黄某,女,汉族,1987年出生。被告吴某某,男,汉族,1987年生。原告黄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被告吴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1年4月在网上相识恋爱,2012年1月5日登记结婚,2012年4月8日生育一子,取名吴某甲。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常闹矛盾,打架。被告性格和脾气不好,封建意识强,猜疑心重,对家庭无责任心常因琐事和原告争吵并多次对原告进行打骂甚至到原告上班处对原告进行殴打,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被告双方已分居半年多不愿履行夫妻义务,夫妻双方确实无法再一起共同生活下去。特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离婚2、婚生子吴某甲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被告辩称:原告颠倒黑白、混淆是非。双方离婚的真实原因是原告在网上搞婚外恋,被告劝阻多次,可是原告始终不改。导致原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于2015年5月分居;原告对被告的家庭事务和小孩从不过问,从孩子6个月起就是由爷爷奶奶抚养。原告没有尽到做母亲的责任。而且吴某甲是男孩,由母亲抚养容易使孩子形成“男孩女性化”,对孩子的心理健康不利。孩子现跟随爷爷奶奶生活,已经适应了现在的学习生活环境,在今年已经进入幼儿园。若孩子由原告抚养则需要重新适应环境,对孩子的成长不利;被告的父母均在家,有稳定的收入且愿意帮助被告抚养孩子。孩子跟随被告可以保证其生活质量。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破裂,无任何和好的可能。被告同意解除和原告的夫妻关系。孩子由被告抚养,不需要原告支付抚养费。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2011年4月在网上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2012年1月5日登记结婚,2012年4月8日生育一子,取名吴某甲,现随爷爷奶奶一起生活,并在幼儿园上学。原、被告双方各自在外打工。2015年6月,原告黄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离婚。庭审中被告吴某某表示同意和原告黄某离婚,并要求抚养小孩,不需要原告支付抚养费。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11年4月在网上相识,2012年1月5日领取结婚证,同年4月8日生育一子。由于婚前认识时间较短,双方了解不够,感情基础薄弱。两人婚后常有争吵甚至打骂。双方结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2015年5月双方再次争吵后分居。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同时,双方都同意离婚。因此,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婚生子吴某甲由被告抚养,有利于其成长、教育。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三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黄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二、婚生子吴某甲由被告吴某某抚养,原告黄某不支付抚养费。本案诉讼费300元,由被告吴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丁国志人民陪审员  朱时涛人民陪审员  李兵成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周亚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