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阜刑监字第000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李家勤交通肇事罪申诉刑事通知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5)阜刑监字第00051号XX芳:你为原审被告人李家勤犯交通肇事罪一案,对本院(2015)阜刑终字第00174号刑事裁定不服,以李家勤案发后及时拨打了120和122,因为惧怕被殴打一直站在现场附近,并不是为了躲避法律的追究,当天上午家人将李家勤的驾驶证、行驶证交到交警队,下午李家勤即主动到交警队投案,因此不构成逃逸;现积极与被害人家属就民事部分进行调解,若达成调解对方同意谅解李家勤为理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案经本院审查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裁定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七条申诉人对驳回申诉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诉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本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说服申诉人撤回申诉;对仍然坚持申诉的,应当驳回或者通知不予重新审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