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淳执字第0016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梁永红与梁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淳执字第00169-1号申请执行人梁永红,男,生于1973年11月19日,汉族,居民。被执行人梁伟,男,生于1977年4月20日,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梁永红与梁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梁永红依据淳化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18日作出的(2014)淳民初字第00091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外出打工,下落不明,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梁永红以查找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为由撤回本次执行申请。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本次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申请执行人梁永红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在法定期限内可再次立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淳化县人民法院(2014)淳民初字第0009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姚新兵代理审判员 王海军代理审判员 郗永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于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