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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碚法民初字第050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深圳市保利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与龙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保利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龙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修正)》: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碚法民初字第05027号原告深圳市保利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园中区科技中三路5号国人大厦A栋4楼402单元,组织机构代码73207194-7。法定代表人古明先,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叶扬骥,男,1991年7月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重庆市大渡口区。委托代理人曾秋菊,女,198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重庆市铜梁区。被告龙勇,男,1976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原告深圳市保利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利物业公司)诉被告龙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祥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保利物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叶扬骥、曾秋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龙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保利物业公司诉称,原告与重庆正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10日签订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约定由原告对重庆市北碚区××××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物业管理费的标准为1.1元/平方米。龙勇系××××小区×-×-×户的业主,但从2015年1月1日起,被告便一直未交纳物业管理费及公摊电费。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的物业管理费510.6元以及2015年3月至6月的公摊电费29.13元。被告龙勇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保利物业公司与重庆正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10日签订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约定由保利物业公司对重庆市北碚区××××小区提供物业服务,三楼以上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1元的标准进行收费,委托管理期为2013年5月10日至2015年5月9日。龙勇系××××小区×-×-×户的业主,其房屋建筑面积为77.55平方米。2013年6月22日,龙勇与原告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按照合同约定,龙勇所有的房屋物业管理费的标准为1.1元/平方米(含电梯费,不含公摊水电费)。保利物业公司为重庆市北碚区××××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至今。龙勇每月应交纳的物业管理费为85.31元(1.1元/平方米×77.55平方米)。2015年3月至5月,龙勇应承担的公摊电费为29.13元。上述事实,有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以及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等载卷为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本案中,开发商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合同,物业服务企业与被告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龙勇作为××××小区×-×-×户的业主应当根据相关约定交纳物业管理费及相关费用。本案中,保利物业公司按照每月85.1元主张物业管理费,系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本院予以确认。故龙勇应支付的物业管理费为510.6元(85.1元×6个月),公摊电费29.13元,以上共计539.73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龙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深圳市保利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的物业服务费以及2015年3月1日至2015年5月31日的公摊电费共计539.7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龙勇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代理审判员  李祥君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侯丹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