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15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王向东与河南振兴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向东,河南振兴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1541号原告王向东,男,1975年11月9日出生。被告河南振兴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霖霖,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向东诉被告河南振兴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向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向东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向东负担。审 判 长 石青峰人民陪审员 吴晓铭人民陪审员 赵根松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李 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