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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15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王向东与河南振兴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向东,河南振兴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1541号原告王向东,男,1975年11月9日出生。被告河南振兴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霖霖,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向东诉被告河南振兴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向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向东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向东负担。审 判 长  石青峰人民陪审员  吴晓铭人民陪审员  赵根松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李 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