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滨执字第08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韩庭秀与李功彩、王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执字第0851号申请执行人韩庭秀,52岁,居民。被执行人李功彩,48岁,居民。被执行人王宏,48岁,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韩庭秀与被执行人李功彩、王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李功彩、王宏的银行存款、车辆和房产,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有效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滨海县人民法院(2014)滨民初字第098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二、待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钧木审 判 员  孙永光人民陪审员  严浩彰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顾金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