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伊法执字第14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赤瑞新诉马玉林、白满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查封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赤瑞新,马玉林,白满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伊法执字第1467号申请执行人赤瑞新。被执行人马玉林。被执行人白满喜。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2013)伊民初字第74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马玉林、白满喜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人借款本金27万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现查明被执行人马玉林在东胜区有一套住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马玉林所有的位于东胜区住房一套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晓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闫振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