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卫执字第40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贾彩芹申请执行马健全、李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卫执字第404-1号申请执行人贾彩芹,女,1970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被申请执行人马健全,男,197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被申请执行人李娜,女,1977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卫民初字第73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5年8月29日前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马健全、李娜在其单位的住房公积金83732元(其中包含本金80800元、诉讼费1820元、执行费111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荷莲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荣 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