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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七执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柴某某与孟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七执字第191号申请执行人柴某某。被执行人孟某某。申请执行人柴某某与被执行人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七民初字第9007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孟某某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柴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七民初字第90070号民事调解书中申请执行人柴某某与被执行人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已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 强执行员 梁国华执行员 魏林海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钱俊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