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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庄执字第22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赵健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庄执字第2211号移送部门:庄河市人民法院刑二庭。被执行人:赵健,男。被执行人赵健罚金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作出的(2015)庄刑初字第103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罚金50000元、退赔被害人陈操60000元、曲连成130000元、于晓燕85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赵健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赵健在中国工商银行大连庄河支行有存款5500元,本院遂依法予以扣划,并按比例退赔给被害人。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院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才年代理审判员  曲泓亮代理审判员  祖春龙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宋玲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