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郓执字第6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李先银与李先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先银,李先仓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郓执字第684号申请执行人李先银,住郓城县。被执行人李先仓,住郓城县。申请人李先银与被执行人李先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郓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郓民初字第1021号民事判决书,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先银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李先仓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郓城县人民法院(2013)郓民初字第102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正建审判员 刘晓明审判员 刘丙库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侯京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