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尧刑初字第48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王某交通肇事判决书
法院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尧刑初字第489号公诉机关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男,1977年5月28日出生。2015年3月30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临汾市尧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以尧检公诉二刑诉(2015)1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穆小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导致重大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书证,物证,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勘查笔录等证据,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16日12时10分,被告人王某无证驾驶晋KBK0**号黑色雅阁牌小型轿车沿京昆高速由南向北行驶至740KM+300M处时,撞开路边金属护栏,撞上路边排水渠后发生倾翻,造成交通事故,致乘车人李某某、韩某某死亡,王某某受伤。经山西省公安厅交警总队认定:被告人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李某某、韩某某、王某某无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王某家属与被害人李某某、韩某某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各赔偿经济损失十四万元,已实际履行,并取得了被害人李某某、韩某某亲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王某在侦查机关的供述,证人马某某、刘某某、韩一某、韩二某、王某某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接报信息表,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照片,交通事故调查报告,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高速公路管理处四支队二大队扣押物品清单,民事赔偿协议书,被害人亲属李一某、马某某、韩一某、刘某某、韩二某出具的谅解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山西晋安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临汾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告人王某的户籍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车辆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王某当庭自愿认罪,且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齐红艳人民陪审员 席曙荣人民陪审员 张 洁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宋斌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