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秦开民初字第3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北京跨世纪洪水防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闫静涛、秦皇岛市美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跨世纪洪雨防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闫静涛,秦皇岛市美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
全文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秦开民初字第372号原告北京跨世纪洪雨防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安定镇西白塔村村委会南1000米,组织机构代码80287094-8。法定代表人孙哲,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洪伟,男,1980年5月1日出生,汉族,北京跨世纪洪雨防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员工,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燕大西苑6-2-2301号,公民身份号码4127021980********。委托代理人金杰,河北凯悦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303200110792740,公民身份号码1303021964********。被告闫静涛,男,1978年11月9日出生,秦皇岛陆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地黑龙江省延寿镇东关村二屯,公民身份号码2301291978********。被告秦皇岛市美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道66号汽配城N座,组织机构代码78700003-8。法定代表人宣忠贵,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谢明月,河北竞择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303201011519358,公民身份号码1303231983********。原告北京跨世纪洪水防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闫静涛、被告秦皇岛市美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2010年6月11日原告与被告秦皇岛市美大物业开发区北方汽车配件交易城物业管理处(该物业管理处由被告闫静涛承包,并挂靠在被告秦皇岛市美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名下)签订合同,约定由原告完成汽配城全部房屋的防水工程,合同的单价为32元/㎡,总造价暂定为161821.76元,质保期为5年。原告依约完成了上述工程项目,于2010年8月完工,并交付使用至今。实际施工总面积5056.93㎡,工程总造价为161821.76元,扣除5%的质保金161821.76×5%=8091.1元,因此实际应为153730.66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闫静涛给原告一张金额为25000元的现金支票(该支票由被告闫静涛任法人代表的秦皇岛陆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签发)用于支付工程款,但该支票为空头支票,该工程款至今未付,原告来到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美大物业承担偿还工程款153730.66元及相应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0年9月1日至判决书生效之日止),被告闫静涛承担连带责任,二被告承担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的被告诉讼主体错误,被告的名称为秦皇岛市美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而并非原告起诉的秦皇岛市美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北京跨世纪洪水防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常润清审 判 员 曾 安人民陪审员 王忠民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戴 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