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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宛龙七民初字第5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原告代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宛龙七民初字第582号原告代某某,女。被告杨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代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代某某于2015年10月8日以双方已私下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代某某自愿撤诉,撤诉理由不违背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代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代某某负担。审判员 康 宏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胡进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