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一初字第014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王素珍与代先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素珍,代先东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1457号原告:王素珍,女,1925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委托代理人:完颜永安,安徽奇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玉喜,个体,系原告王素珍儿子。被告:代先东,男,1988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安徽省全椒县。委托代理人:余云峰,安徽俊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素珍诉被告代先东身体权纠纷一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许安源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朱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