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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商初字第6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唐县支行与盖殿科、肖洪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唐县支行,盖殿科,肖洪鲁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商初字第69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唐县支行,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负责人杜朝宏,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杨保禄,该行清收中心客户经理。被告盖殿科,男,1964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高唐县。被告肖洪鲁,男,1963年8月25日出生,汉族,高唐县物价局干部,住山东省高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唐县支行与被告盖殿科、肖洪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唐县支行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偿清全部借款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唐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75元减半收取488元,保全费720元,共计1208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唐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刘 越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彦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