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刑初字第2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被告人陈某甲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南刑初字第272号公诉机关南部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甲,男。南部县人民检察院以南南检公诉刑诉(2015)1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部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谢恩春、书记员蔡慧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南部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18日中午,被告人陈某甲在邻居陈某乙家的院坝边上用火药枪打野鸡,期间,子弹打在了邻居陈某乙家房屋的玻璃和瓷砖上。随后公安机关将陈某甲非法持有的火药枪缴获。经南充市物证鉴定所鉴定,其意见为:送检的火药���近距离射击时,足以致人伤害。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枪支细目、证人陈某乙的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及户籍信息、南充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文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非法持有枪支罪成立,予以确认。被告人陈某甲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了严肃国家法律,惩治犯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和情节、对社会的危害后果及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甲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 杨姣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员李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