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福法刑初字第14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唐师彬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深福法刑初字第1450号公诉机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某某,户籍地:广东省惠来县隆江镇,暂住深圳市福田区,个体户。曾因犯贩��毒品罪,于2008年4月24日被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14年1月7日刑满释放;又因吸食毒品,于2015年7月2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现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8月1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8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福检刑检刑诉(2015)17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0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文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7月28日14时许,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民警根据线索,在由被告人唐某某实际租住的本市福田区下沙村4坊62号204房抓获吸毒人员陈某,并在该房东北房东北面靠墙的一个衣拒顶部查获2小包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经鉴定,共重10.69克,从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在衣拒内上层查获装在一个”笑蓉王”烟盒内的3包咖啡因(俗称“麻古”,经鉴定,共重6.26克,从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经查实,上述毒品属于被告人唐某某所有。随后,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民警将被告人唐某某抓获归案。公诉机关提供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唐某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同时建议对被告人唐某某判处十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唐某某承认控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非法持���毒品事实无异议,辩称其非法持有的毒品系用于自己吸食,而且是由于工作压力太大其才吸食毒品,其在精神上有一定疾病,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的非法持有毒品事实清楚,且有经法庭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缴获的烟盒等物证;2、被告人唐某某的身份材料及前科查询信息、通话记录、情况说明、《扣押物品清单》、《移交物品清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书证;3、证人陈某、江某、邓某、叶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涉案毒品检验报告、现场检测报告书等;6、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及相关的辨认笔录等。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持有毒品,数量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应依法予以���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唐某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非法持有毒品罪,是累犯及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其当庭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依法予以采纳。被告人唐某某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的期限并非因本案非法持有毒品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羁押期限,不能折抵刑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唐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12日起至2017年2月11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完毕。)二、涉案毒品依法予以没收、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姜菁菁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明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