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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土法执字第6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赵智科与被执行人范培德追偿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智科,范培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土法执字第633号申请执行人赵智科,男,住土右旗萨拉齐镇工业路鑫凯龙音乐会所。被执行人范培德,男,住土右旗萨拉齐镇紫金苑小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智科与被执行人范培德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作出的(2014)土民初字第1364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土民初字第136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白 云审判员 崔存礼审判员 刘 师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马权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