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执字第8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长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王某某、杨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某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822号申请执行人长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被执行人王某某被执行人杨某某申请执行人长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王某某、杨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吉林省松原市松江公证处于2015年7月30日作出(2015)吉松松江证字第2015号,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31日向我院申请执行,申请人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公证处所确定的义务。现以对杨某某的房屋查封,此案执行完毕。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林省松原市松江公证处(2015)吉松松江证字第2015号所确定的内容终结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国才审 判 员 张丽艳代理审判员 余大焕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史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