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4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无锡市机电五金市场有限公司与尤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490号申请执行人无锡市机电五金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车站路15号。法定代表人陆奕龙,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陶永生,江苏崇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尤升。申请执行人无锡市机电五金市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机电五金市场)与被执行人尤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9日作出(2014)南民初字104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判决:解除机电五金市场与尤升签订的关于无锡市水沟头75号房屋的租赁合同;尤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从无锡市水沟头75号房屋内迁出;尤升支付机电五金市场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房租金15万元,扣除租赁保证金3万元,尤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共计支付12万元;尤升于本判决生效十五日内给付机电五金市场损失224583元;尤升将所承担的诉讼费10440元直接支付给机电五金市场。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尤升下落不明。经本院依职权向无锡市房地产档案馆、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查询:尤升无银行存款、尤升名下的车辆下落不明、尤升名下的房产暂无法处置。本院已将尤升列入被执行人失信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南民初字104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 朱明执行员 张麒执行员 尤祺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陈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