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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樟执字第28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张天贵、叶浩洲与刘丛生、杨小玉、福建省丛贸再生物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樟执字第289号申请执行人张天贵,女,汉族,住永泰县。申请执行人叶浩洲,男,汉族,住福州市。被执行人刘丛生,男,汉族,住福安市。被执行人杨小玉,女,汉族,住宁德市。被执行人福建省丛贸再生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安市。法定代表人杨小玉。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天贵、叶浩洲与被执行人刘丛生、杨小玉、福建省丛贸再生物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偿还借款人民币203万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在外地有债权正在法院审理中为由,申请对本执行案件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樟民初字第12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侯协舟执行员  王幼圣执行员  檀斌锋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陈晓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