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甘民申字第2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黄文英因与被申请人闽清县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申请再审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黄文英,闽清县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申字第24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黄文英。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闽清县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闽清县梅城镇台山路419号。法定代表人林修新,该公司董事长兼经理。再审申请人黄文英因与被申请人闽清县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天民三终字第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黄文英申请再审称:原判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错误;存在徇私舞弊、枉法裁判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十三)项之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申请人黄文英与刘少钦成立秦安县居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时,黄文英仅是以其所持有的商品房购销合同作为实物出资16万元入股到物业公司,由于申请人黄文英对本案争议的商铺并未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故黄文英对其不享有物权的争议商铺进行处分的行为并不能发生所有权的转移。综上,黄文英的再审申请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黄文英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贺文俊审 判 员 郭 奇代理审判员 李 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白金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