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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秦新民初字第3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王小凤与边景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秦皇岛北戴河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小凤,边景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秦皇岛北戴河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秦新民初字第353号原告王小凤,农民。被告边景成,农民。原告王小凤诉被告边景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慕红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小凤、被告边景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根据当事人陈述、提交的证据及本院认证采信的证据,确认本案的事实为:2014年12月28日,被告边景成从原告王小凤处借款人民币13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此款经原告催要,被告未偿还。被告边景成称已归还原告王小凤丈夫武陆庆12300元,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不予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边景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王小凤借款13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3元,由被告边景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李慕红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书记员 兰 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