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蓬法执字第10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苏芸与简一明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芸,简一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蓬法执字第1022号申请执行人:苏芸,女,1982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蓬江区杜阮镇。被执行人:简一明,男,198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蓬江区。关于苏芸申请执行简一明离婚纠纷一案,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江中法民一终字第636号《民事判决书》及本院作出的(2014)江蓬法杜民初字第4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4月2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金融机构、住建局、工商局、车辆管理所等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江蓬法执字第102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文中审 判 员 梁伟宁代理审判员 谭广森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梁耀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