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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乐虹商初字第8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蔡献者与蔡公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献者,蔡公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乐虹商初字第818号原告:蔡献者。委托代理人:刘宋朝,浙江联英(乐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公成。本院在审理原告蔡献者与被告蔡公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O一五年九月三十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中,原、被告已自行和解。现原告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与法律的规定并无不符,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蔡献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85元,减半收取343元,由原告蔡献者负担。审 判 员 陈兴旺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书记员 林伟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