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乐虹商初字第8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蔡献者与蔡公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献者,蔡公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乐虹商初字第818号原告:蔡献者。委托代理人:刘宋朝,浙江联英(乐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公成。本院在审理原告蔡献者与被告蔡公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O一五年九月三十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中,原、被告已自行和解。现原告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与法律的规定并无不符,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蔡献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85元,减半收取343元,由原告蔡献者负担。审 判 员 陈兴旺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书记员 林伟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