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梁法民初字第030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蒋某甲与蒋某乙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梁法民初字第03048号原告蒋某甲,女,2003年1月9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住重庆市梁平县。法定代理贺某某,女,1968年5月13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住重庆市梁平县。被告蒋某乙,男,197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住重庆市梁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甲诉被告蒋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系真实意思表示,本院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0元,减半收取4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吕欢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