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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顺庆执字第18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王尚刚与杜茂华、潘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尚刚,杜茂华,潘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顺庆执字第1855号申请执行人王尚刚。被执行人杜茂华。被执行人潘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顺庆民初字第4907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申请执行人王尚刚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杜茂华、潘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杜茂华、潘岚无财产和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王尚刚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杜茂华、潘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债权总额20万元,未实现的债权数额20万元,申请执行人王尚刚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再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 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陈先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