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安民初字第2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罗向军与广安市时代印象营销策划中心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向军,广安市时代印象营销策划中心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安民初字第290号原告罗向军,男,生于1981年4月15日,汉族,居民,住广安市广安区。委托代理人唐富坤,重庆华之岳律师事务所广安分所律师,系特别授权。被告广安市时代印象营销策划中心,住所地广安市富源街107-123号。法定代表人陈东,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勇,四川圣梓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向军诉被告广安市时代印象营销策划中心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罗向军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向军撤回对被告广安市时代印象营销策划中心的起诉。审判员 胡道凤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阳 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