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巴东民初字第015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杨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巴东民初字第01587号原告杨某。委托代理人谭显宇,巴东县天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郭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5年10月8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自愿申请撤诉,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张 哲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谭宝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