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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足法民初字第026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市大足区分公司与赵正东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市大足区分公司,赵正东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足法民初字第02671号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市大足区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391606-8,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棠香街道办事处五星大道266号附8号。负责人邹进。被告赵正东,男,1986年9月2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市大足区分公司诉被告赵正东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市大足区分公司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市大足区分公司的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市大足区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市大足区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戴汶州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程 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