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天法民二初字第19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徐军波与厦门中味食府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军波,厦门中味食府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天法民二初字第1968号原告:徐军波,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被告:厦门中味食府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法定代表人:卓珍珍。原告徐军波诉被告厦门中味食府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徐军波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徐军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军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军波负担。审判员 苏 扬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杨子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