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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通山执字第16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亚东与被执行人李增长、程卫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通山执字第161-2号申请执行人刘亚东。被执行人李增长。被执行人程卫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亚东与被执行人李增长、程卫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中已拍卖被执行人所以的位于通山县九宫风景区凤岭路九重天休闲度假中心第4栋4301号的房屋一套,但不够清偿申请执行人债权,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的(2015)鄂通山执字第161号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阚自力人民陪审员  邓胜明人民陪审员  徐 明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徐飞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