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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城一初字第4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平山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建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山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王建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城一初字第430号原告平山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汉文,董事长。住所地石家庄市平山县柏坡东路平安小区。委托代理人郑俊妮,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李智江,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王建军,男,1975年3月4日生,汉族,平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平山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建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平山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平山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平山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建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平山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李龙龙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曹立伟 微信公众号“”